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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协议

用户因履行基础合同,委托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立保函,为此,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接受用户的委托,在本协议约定用户在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保函,具体担保内容、保函保证期间或有效期以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际出具保函约定的为准。

第二条 因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用户应在本协议签订后通过云上江西平台转接到的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电子保函申请平台进行申请操作和支付款项。

第三条 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收到用户全部担保费用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用户开立本协议约定的保函。如非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过错而使受益人未能取得保函或不接受保函,则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第四条 保函开立后,如果用户与受益人变更基础合同的任何条款,用户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原件送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备案。

保函开立后需要修改保函内容的,用户应向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审查同意并在收取保函修改费用后另行书面开立保函。

第五条 如果保函发生索赔,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独立决定对外赔付的流程和方式,有权仅进行了形式审查就可履行对受益人的赔付责任,无需取得用户的同意。

上述形式审查是指基础合同事实上是否按期履行或基础合同各方的争议与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关,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审核上述文件时,只要求其形式上与保函规定相符,对其所记载的事实与理由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法律效力没有义务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和进行准确判断。

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予以部分或全部偿付后即取得债权人的地位,用户应当在收到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书面还款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赔付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全部款项。

用户必须赔付的款项包括归还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偿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违约金以及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此实际支出的其他费用。如果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还有其他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咨询费、诉讼或仲裁费用、担保费等),用户仍然应当全部承担。

第六条 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用户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的义务,或者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没有足够理由不履行本协议或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以本协议规定的保函金额的百分之十计算的违约金。

2、如果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履行担保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进行了对外赔付,则用户应向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对外赔付款项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3、对外赔付发生后,用户超过二十天仍未偿清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赔付款项的,应自对外赔付发生之日起,每日按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赔付金额的千分之六向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江西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诉讼时的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